(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庆泉、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庆泉,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庆明,谢庆星,陈丽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庆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何启德。委托代理人刘潏,系该司职员。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谢庆明。原审被告谢庆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谢庆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陈丽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谢庆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23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庆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