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境许与上海申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经营地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浦东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又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本案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故本院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