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刘万兴、王祥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刘万兴,王祥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负责人王占伦被告刘万兴,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祥召,出生年月不详,肃宁县XX镇河头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被告刘万兴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万兴、王祥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