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退休工人,现住黑山县励家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代某某之女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袁某某丈夫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