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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退休工人,现住黑山县励家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代某某之女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袁某某丈夫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