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仇翠红诉蒋新刚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仇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