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玉峰诉胡灵芝、易艳军、长沙国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峰,长沙国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灵芝,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易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国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灵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灵芝,男,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易艳军,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00元、其他费用171168元,逾期利息843985元(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按调解书确定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7110元,共计3342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灵芝、易艳军、长沙国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22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