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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庄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卓亦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丽华。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庄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8.5元,由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周 琼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