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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业川申请执行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业川,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73号申请人冯业川,男,汉族,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现住拉萨市仙足岛。负责人张虎卫,该公司经理。我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的申请人冯业川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4)城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业川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递交撤销案件申请。我院依法审查后同意申请人撤销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曲央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