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倩,朱雅琪,朱云林,钟爱荣,吴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55号申请人:吴倩,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死者朱忠义妻子。申请人:朱雅琪,女,201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死者朱忠义之女儿。申请人:朱云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死者朱忠义父亲。申请人:钟爱荣,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朱云林,系死者朱忠义母亲。被执行人:吴世龙,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吴倩、朱雅琪、朱云林、钟爱荣与被执行人吴世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3378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337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世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