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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虎与北京祥波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虎,北京祥波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2542号申请执行人沈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祥波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沈虎与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祥波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4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