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9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春梅与被执行人考鹏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梅,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42-2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梅,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文博居5号楼XXX号。被执行人考鹏,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现在招远市玲珑镇人民政府工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考鹏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考鹏在招远市农业银行玲珑分行的存款3387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王成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