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楼重高与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重高,王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2号原告:楼重高。委托代理人:谈红丽。被告:王革。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楼重高诉被告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5)杭下立预字第182号。2015年3月13日以(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号立案后,原告楼重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重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重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楼重高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