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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楼重高与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重高,王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2号原告:楼重高。委托代理人:谈红丽。被告:王革。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楼重高诉被告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5)杭下立预字第182号。2015年3月13日以(2015)杭下商初字第785号立案后,原告楼重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重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重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楼重高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