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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石小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林,石小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11-2号原告王忠林。被告石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诉被告石小玉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忠林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