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祥六与彭水县友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六,彭水县友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周祥六,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友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组织机构代码69655536-1。代表人张国友,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祥六诉被告彭水县友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祥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祥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原告周祥六已预交873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周祥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