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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丰彩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兆斌。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文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柳红,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阙其华,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柳州丰彩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泉路。被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吉秀华。被执行人柳州市鼎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光路。被执行人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法定代表人刘瑞文。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柳州丰彩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平、吉秀华、柳州市鼎赐贸易有限公司、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称,其依《样机保管协议》的约定,交由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保管的20台耕王牌拖拉机被本院扣押,此拖拉机属其公司的财产,不应扣押,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措施并终结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月1日,案外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乙方)签订《样机保管协议》约定,案外人向乙方提供所需样机,乙方应严格按照《样机管理办法》进行存放和保管。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时,样机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案外人依约向乙方提供样机。2015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将存放在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耕王拖拉机20台予以扣押。尔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解除对3台耕王拖拉机的扣押。至今本院仍扣押17台耕王拖拉机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样机保管协议》、发车通知单等证据,应认定本院扣押的17台耕王拖拉机是案外人交由柳州翔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保管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因此,案外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扣押的17台耕王拖拉机进行处置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