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运起与吴亚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起,吴亚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王运起,男,出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被告吴亚南,男,出生于1988年3月23日,汉族。原告王运起诉被告吴亚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亚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豫AT23**号出租车转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另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2013年10月份,原告在正常经营期间,被告将车开走,后原告找被告要求退还押金时,被告母亲替被告退还10000元,余款10000元未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押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被告吴亚南辩称,被告实际欠原告押金9000元,但被告并未违约,是原告本人不想再继续承包。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他们的豫AT23**号出租车转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风险押金2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一份。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押金,被告母亲替其退还10000元,余款10000元未退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押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风险押金,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没有过错导致出租车存在风险,合同到期后,原告持押金凭条向被告主张退还押金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应按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在原告经营期间应扣除其1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运起押金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