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巧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8-1号原告宋巧,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秀东,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王红亮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陶晓丽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宋军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李桂兰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许建明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张亚宁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张亚宁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红亮名下房产一套、二、查封陶晓丽名下房产一套。三、查封宋军名下房产一套。四、查封李桂兰名下房产一套。五、查封许建明名下房产一套。六、查封张亚宁名下房产一套。七、查封张亚宁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