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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岳生学与刘善章、姜立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生学,刘善章,姜立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36-2号原告岳生学。被告刘善章。被告姜立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生学诉被告刘善章、姜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善章所持有的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善章所持有的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张国鹏人民陪审员  牛英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