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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民二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平与被告高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高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瑞民二初字第1630号原告杨小平,女。被告高作东,男。原告杨小平与被告高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作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高作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45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杨小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高作东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及金额;4、申请谢志军和李涛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资金来源是向两位证人借款所得。被告高作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高作东不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4月1日,被告高作东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杨小平借款100000元。被告取得借款10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此款45天之内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平与被告高作东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作东取得原告杨小平100000元借款后,至今仍未归还,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高作东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作东应当归还原告杨小平借款本金100000元,此款限被告高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高作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军代理审判员  杨 珊人民陪审员  黄人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鄢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