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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魏登根与顾雄杰、杨小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登根,顾雄杰,杨小兰,孙晓玲,王拥军,方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魏登根,市民。被执行人顾雄杰,市民。被执行人杨小兰,农民。被执行人孙晓玲,市民。被执行人王拥军,市民。被执行人方长林,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雄杰、杨小兰、孙晓玲、王拥军、方长林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