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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鼎杰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鼎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程鼎杰。委托代理人刘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洁,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住所地常德市朗州路。法定代表人陈有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鼎杰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程鼎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鼎杰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台下:准许原告程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鼎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