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磊与王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鸿,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鸿的妻子付雪莲在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62×××99账号中的银行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