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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磊与王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鸿,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鸿的妻子付雪莲在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62×××99账号中的银行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