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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卢焰红,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