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全军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全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304号罪犯赵全军,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全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全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李记辉伙同赵全军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以被害人孙某家属人身安全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犯罪未遂。赵全军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罪犯赵全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表扬3次。2014年12月2日缴纳罚金4000元。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全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全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