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被告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安某某被告华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当庭书面申请放弃对华某某某的诉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