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微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微,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邓微,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邓军,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邓微与被执行人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微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费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