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张士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张士平,张志全,张有德,郭会云,张有合,何俊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州支行)。负责人闻新勇,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士平。被告张志全。被告张有德。被告郭会云。被告张有合。被告何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州支行诉被告郭会云、张有德、张士平、张志全、张有合、何俊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襄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襄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