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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注销采矿权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3号原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那文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明峰,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法定代表人高志杰,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关刘,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不服注销采矿权许可证一案后,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依法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战 爽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