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保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泽军与陈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泽军,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保字第927-1号原告吴泽军,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军诉被告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吴泽军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和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名下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另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笑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