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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保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泽军与陈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泽军,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保字第927-1号原告吴泽军,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军诉被告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吴泽军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和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名下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另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笑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