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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敏、王百岁等与张鑫、韩丽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王百岁,王子蕾,王子文,张鑫,韩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申请执行人王百岁。申请执行人王子蕾。申请执行人王子文。被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韩丽红。刘敏、王百岁、王子蕾、王子文与张鑫、韩丽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石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刘敏、王百岁、王子蕾、王子文与张鑫、韩丽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