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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健康与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康,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2号原告黄健康,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6591-1。法定代表人刘强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1号附9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2496-6。法定代表人叶国平,职务不详。被告李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4470号原告黄健康与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黄健康与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载明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内容位于该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该约定管辖不予认可,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