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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宁海霞与李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霞,李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宁海霞,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晓,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宁海霞申请执行李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23日,宁海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春晓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李春晓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