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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戴平、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戴平,姚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平,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怀清,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姚敏,女,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戴平、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元,系缓交,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跃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