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付孟与王俊吉、潍坊广华铝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孟,王俊吉,潍坊广华铝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7-2号原告付孟。委托代理人张树升,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吉。被告潍坊广华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A座15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1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俊吉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后,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俊吉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