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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培高、宗迎欢与宗迎欢、常州市新成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高,宗迎欢,常州市新成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徐培高。委托代理人:朱汶秉、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迎欢。被告:常州市新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村委。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津通现代服务业中心9楼。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高诉被告宗迎欢、常州市新成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培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徐培高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