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罗会荣、余觉凤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何礼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罗会荣,余觉凤,徐敏,田深,田洁,何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会荣,男,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觉凤,女,蒙古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女,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深,男,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洁,女,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审被告何礼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顺德区,各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北滘法庭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容桂法庭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佛顺公交证字(2014)第A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地点:顺德区。”该交通事故地点属佛山市顺德区辖区范围内,故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应认定在佛山市顺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