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崔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崔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306号原告:陈华,汉族。被告:崔进,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崔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