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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495-2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超,系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26号(长沙重型机械厂)二门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1812房。法定代表人刘青松,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E广场02号。法定代表人彭志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彭志文。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志文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志文的银行存款100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