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烟牟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与周洪涛、尹善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华强,主任。被执行人周洪涛。被执行人尹善红。被执行人周福年。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洪涛、尹善红、周福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烟牟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