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丰建民,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委托代理人XXX、袁炳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6日婚生女毛妍琦出生。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许;二、婚生女毛妍琦(2009年6月6日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今后不再向原告主张毛妍琦的抚养费;原告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毛妍琦两次;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沧州市运河区荣盛兰亭苑小区14号楼4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套以及牌照号为冀J×××××号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目前在谁处归谁所有;四、其他无争执;五、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人民陪审员 姜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