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王德峰、X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王德峰,XXX,夏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法定代表人,行长。被执行人王德峰,居民。被执行人XXX,居民。被执行人夏宗法,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峰、张凤霞、XXX、夏纪娟、夏宗法、吴清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峰、张凤霞、XXX、夏纪娟、夏宗法、吴清霞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远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