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世忠与XXXXX、巴图吉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日苏,孙世忠,XXXXX,巴图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娜日苏,女,37岁。申请执行人孙世忠,男,51岁。被执行人XXXXX,女,47岁。被执行人巴图吉亚,男,47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世忠与被执行人XXXXX、巴图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X名下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政欣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异议人娜日苏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2009年10月13日,我丈夫吉日木图(2010年5月1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与XXXXX达成协议,将此房以9万元价格购买,并居住至今,但未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此房,实际产权已属于异议人,故申请法院撤销查封裁定,依法给予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娜日苏的丈夫吉日木图(已死亡)与被执行人XXXXX于2009年10月1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XXXXX以9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乌兰镇政欣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卖给异议人,异议人当日付清房款并接收房屋管理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XXXXX名下的位于鄂旗乌兰镇政欣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志成审判员 陶德胡审判员 李纪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木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