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裴红丽、耿宝臣与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红丽,耿宝臣,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裴红丽申请执行人耿宝臣被执行人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华,经理。裴红丽、耿宝臣申请执行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红丽、耿宝臣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房产、车辆、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裴红丽、耿宝臣未受偿金额为2103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9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