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