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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