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孙文文、丁延飞、刘效珠、张春英、李金菊、李付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孙文文,丁延飞,刘效珠,张春英,李金菊,李付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文文,,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延飞,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效珠,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春英,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金菊,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付宽,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孙文文、丁延飞、刘效珠、张春英、李金菊、李付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文的存款2768.62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春英的存款14333.74元,留取执行费用14333.74元后,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