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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显波与于显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波,于显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反诉被告)于显波,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反诉原告)于显有,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于显波诉被告(反诉原告)于显有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于显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于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于显波承担,反诉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于显有承担。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