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执恢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沪一中执恢复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被执行人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债务人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于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0)沪普证经字第96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于200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支付人民币77,971,103.28元及利息。本院于2000年6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00年6月12日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绍兴路54号的房地产,后因案外人上海人民出版社提出异议,该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故本院于2000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3月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嗣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某房地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某房地产,现仍然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原上海人民出版社)在办公使用,其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签定的房屋置换协议至今没有履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某房地产目前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00)沪普证经字第96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