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付铁峰与郑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铁峰,郑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付铁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郑青文,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青文在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政府有征地补偿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青文的征地补偿款123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