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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张静霞。委托代理人陈章岩。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高翔。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祖新。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