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张静霞。委托代理人陈章岩。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高翔。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祖新。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