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茂全与被告邢敬林、邢敬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全,邢敬林,邢敬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李茂全,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邢敬林,男,汉族,1953年10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邢敬轩,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茂全与被告邢敬林、邢敬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全、被告邢敬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敬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茂全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邢敬林立据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后经多次催要,邢敬林只还款80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敬轩提供担保,保证2014年10月23日还清借款,但余款22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邢敬林还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邢敬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敬轩认可为邢敬林提供担保,邢敬林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告邢敬林立据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邢敬林只还款80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敬轩提供担保,保证2014年10月23日还清借款,但余款22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提供或出示的原告身份证、被告邢敬林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邢敬轩出具的担保书、原告李茂全、被告邢敬轩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全与被告邢敬林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内容明确,原告要求被告邢敬林偿还欠款、被告邢敬轩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茂全人民币22000元,被告邢敬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附相关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来自